失信被执行人 |
阿拉善盟银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2921民初1149号 |
案号 |
(2018)内2921执1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阿拉善盟银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靳玉春支付派件费80732;二、驳回原告靳玉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元,由被告阿拉善盟银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发布时间 |
2018-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景孝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921075554219R |
登记机关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秀府商铺13-13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