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313民初907号 |
案号 |
(2020)赣0313执恢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0月26日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275885.38元,合计5275885.38元,以及剩余借款本金自2017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7.3515%(5.655%×1.3倍)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蔡威、徐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款项在最高额债权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威、徐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32元,减半收取24366元,由被告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蔡威、徐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1672410387E |
登记机关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金陵西路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