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6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5926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3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陈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息552486.2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借款本金540000元为标准,按照年息12.3975%为标准,从2018年7月26日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李志云、陶良奎、钟易、陶勇、吴霞、宋白蓝、信阳市浉河区尚润茶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94元,由被告李志云、陶良奎、陈震、钟易、陶勇、吴霞、宋白蓝、信阳市浉河区尚润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