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03民初111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恢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秀玲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董五星对被告许昌恒7盖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沙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37355394020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