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晓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2264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3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和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90万元及利息(以49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朱建、朱晓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朱建、朱晓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和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4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时间 |
2019-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311执335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51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