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4********3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兵1202民初1687号 |
案号 |
(2020)兵1202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勇欠付原告保永平劳务费42 800元,于2020年1月21日前支付8000元,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34 800元;二、若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则原告保永平有权要求被告龙勇立即支付全部劳务费,且被告龙勇应向原告保永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劳务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475元,由被告龙勇自愿负担,于2020年1月21日前支付给原告保永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