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民初2094号 |
案号 |
(2019)鲁0521执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844666.65元;二、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款1万元;三、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4,844,666.6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莱阳永康制药有限公司、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曲宏伟、刘笃玲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莱阳永康制药有限公司、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曲宏伟、刘笃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上海祥达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垦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0521执78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垦利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85466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曲宏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13747818724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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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莱山区天正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