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艳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3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726民初650号 |
案号 |
(2020)晋0726执恢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吉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和截止2016年3月23日的利息16816元及顺延至该笔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马艳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彭吉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