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3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726民初1022号 |
案号 |
(2020)晋0726执恢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和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利息38366元,以及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顺延利息。如不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被告张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