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28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726民初1812号 |
案号 |
(2020)晋0726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代明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8200元及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相应的利息;二、被告赵蓉、曹文年、张林华对上述的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3元,由被告代明杰、赵蓉、曹文年、张林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