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02328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恢1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柏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柏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借款至2013年1月23日的借款利息17,720.22元和逾期利息1,900.49元; 三、被告上海柏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原告与被告上海柏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的约定计算); 四、被告上海柏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13万元; 五、被告上海晓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柏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若被告上海柏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晓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周孙传、杨红梅以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政悦路88弄18号301室、上海市杨浦区政悦路88弄18号401室及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10号802室房产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周孙传、杨红梅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柏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晓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被告周孙传、杨红梅、周勇、李科、张振琴、许斌、杨彬彬对被告上海柏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晓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周孙传、杨红梅、周勇、李科、张振琴、许斌、杨彬彬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柏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晓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00,6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6,25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柏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晓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兴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孙传、杨红梅、周勇、李科、张振琴、许斌、杨彬彬共同负担,十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时间 |
2019-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沪0115执恢189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25587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