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5********5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8民初37528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22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正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 998 239.73元;二、哈尔滨市正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以998 239.73元为基数,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栾敏达、南鹏、胡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正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栾敏达、南鹏、胡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3 782元(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正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栾敏达、南鹏、胡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