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三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776号 |
案号 |
(2020)赣1025执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三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江新生、姜萍借款本金52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524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借款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4元,由被告李三乐承担。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