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新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4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5民初45号  | 
    
案号  | 
      (2020)赣1025执恢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新胜、胡秀容分期于2018年2月5日之前偿还给原告闫凤春20000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再偿还闫凤春25000元,剩余180000元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10月1日偿还给原告闫凤春45000元。被告陈新胜、胡秀容共偿还给原告闫凤春借款本金及利息225000元;二、本案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计2993元,由原告闫凤春负担1496.5元,由被告陈新胜、胡秀容共同负担1496.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