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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01********4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02民初869号
案号
(2020)冀1002执9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辛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贾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向原告王辛给付2017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借期内利息,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被告贾凯向原告王辛给付违约金4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本款上述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贾凯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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