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11民初5636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3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代实际施工人臧太丰支付原告南以林、张军货款110000元,于2019年7月23日前支付,若原告南以林、张军能协调案外人周克报等三人解除对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同等标的额的,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随时支付原告南以林、张军货款,若2019年7月23日前未支付的,则按月利率1%计收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南以林、张军在本案中暂不向其他被告主张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311执321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6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160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140592212W |
登记机关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