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莫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4********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刑初149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2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朱彩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朱亦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8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一日,至2021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白淑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宗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传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戴俊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莫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红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美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32019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武良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七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彩群、马传运、戴俊清、刘俊、杨美娥、武良勇各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5万元、5万元、2.6万元、3万元、4万元,优先发还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朱彩群、朱亦冰、白淑维、刘宗文、马传运、戴俊清、刘俊、莫莉、刘红芳、杨美娥、武良勇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