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2********7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22民初7307号 |
案号 |
(2019)鲁1322执2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陈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孙思奎欠款16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9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陈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孙思奎保全费、保险费、律师代理人合计12420元。被告郯城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87元,公告费700元,均由被告陈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1322执259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9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