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寇尚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1********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21民初1616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621执1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寇尚坤与被告张苹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寇梓雅馨由被告张萍抚养,原告自2020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6000元,至寇梓雅馨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被告共同财产惠民县凤凰城小区31号楼2单元502室住房一套及储藏室一间,归原告寇尚坤所有,原告寇尚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苹上述房产折价款145564.91元。房产评估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张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寇尚坤2500元。原、被告其他共同财产,其中原告寇尚坤分得美的空调一台、两轮电动车一辆、电视机一台。被告张苹分得三轮电动车一辆、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两台。四、原、被告共同债务欠张玉堂借款96477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给被告张苹48238.5元,由被告张苹负责偿还张玉堂上述债务。五、购买以上房产所欠银行贷款376170.18元由原告寇尚坤偿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