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3417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振军借款本金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程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