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827民初51号 |
案号 |
(2018)新2827执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运军与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正分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二、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运军退还购房诚意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42750元,合计242750元。三、驳回原告刘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3.24元,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9.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时间 |
2018-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中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801722334766D |
登记机关 |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青年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