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正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827民初331号 |
案号 |
(2018)新2827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尼加提·阿布拉与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正分公司签订的“和静县商品房预售合同”。二、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尼加提·阿布拉退还已付购房定金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尼加提·阿布拉承担10元,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正分公司承担5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4-16 |
发布时间 |
2018-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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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新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827584762454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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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巴州和静县建设二路(华正分公司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