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123民初966号 |
案号 |
(2019)桂1123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苍梧县鸿誉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和利息102081.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西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二、被告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编号为富桂农信借2013字092501-1号的《广西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合同》中所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苍房权证龙圩字第23021469号至苍房权证龙圩字第23021628号的商业房共160套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王菊花、何妙成、黄兆鸿、陈海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16.6元(缓交)、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3876.6元,由被告苍梧县鸿誉装修有限公司、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菊花、何妙成、黄兆鸿、陈海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1123执39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0208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兆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4006927847730 |
登记机关 |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梧州市新兴三路48号亿辉·国际商住小区A 幢7单元201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