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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善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3********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2325民初1134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恢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善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罗军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120000元,并从2017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0‰承担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新疆磊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陈善松、熊善全、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三、被告张忠就被告陈善增、被告新疆磊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陈善松、熊善全不能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为2250元,由被告陈善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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