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善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3********4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325民初1134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恢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善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罗军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120000元,并从2017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0‰承担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新疆磊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陈善松、熊善全、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三、被告张忠就被告陈善增、被告新疆磊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陈善松、熊善全不能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为2250元,由被告陈善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