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926民初3557号 |
案号 |
(2020)豫0926执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借款771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2014年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5.75‰计算至2017年11月16日;以借款本金97100元为基数,2017年11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5.75‰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以借款本金77100元为基数,2018年3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5.7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给付时扣除已支付的15767.5元);二、被告李培广、杜明芝、李德收、李修桥、李建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被告李金亮、李培广、杜明芝、李德收、李修桥、李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