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舒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81********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11民初938号 |
案号 |
(2019)豫0211执恢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市华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之前所欠利息800000元;二、其后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被告李建忠、王舒洁向原告出具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函(即被告开封市华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付清当月利息,于2016年12月29日前付清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当月利息)。三、被告李建忠、王舒洁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4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900元,由被告开封市华鑫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忠、王舒洁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