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县华汉洁煤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2047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庆市爱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5366344.99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13165.69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116793.47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5146385.83元的利息从2016年4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被告杨立新、裴小娥、安庆市铜鑫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裴全徐、杜琼、怀宁县华汉洁煤有限责任公司、董经宏、江满玲、董晓伍、邱翠英、安庆市建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潘雪征、圣霞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裴全9徐、杜琼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双岗路滨湖苑小区17幢2单元303室房产(房地权宜房字第3067899号)在折价、评估、拍卖后享有600000元的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斌、陈斯、何锦秀对上述代偿款承担600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陈斌、陈斯、何锦秀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西湖绿洲城怡景居3#楼5单元101室房产(房地权宜房字第50126910、50126911、50126912号)在折价、评估、拍卖后享有600000元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姜友谋、陆学会对上述代偿款承担550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姜友谋、陆学会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壕埂街20-1号锦银花园3#楼b单元502室房产(房地权宜房字第3068043号)在折价、评估、拍卖后享有550000元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吴文祥、裴巧娥上述代偿款承担300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文祥、裴巧娥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回祥小区33#楼106室房产(房地权宜房字第3072757号)在折价、评估、拍卖后享有300000元的优先受偿权。七、上列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八、被告安庆市铜鑫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华汉洁煤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建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立新、裴全徐、董经宏、董晓伍、潘雪征、裴全徐、杜琼;陈斌、陈斯、何锦秀;姜友谋、陆学会;吴文祥、裴巧娥承担上述各自反担保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爱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14元,由上列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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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经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75680480X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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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茶岭镇范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