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宝昌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7********QA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1487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黑龙江宝昌公司应归还原告张桂萍借款本金44000009元,并支付该款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500000元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3100000元自2019年7月25日按年利率12%、800000元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黑龙江宝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桂萍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67元由被告黑龙江宝昌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治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00MA19BWQA17 |
登记机关 |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林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白林工业园区规划四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