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欧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9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5民初5298号 |
案号 |
(2017)川0105执2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欧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群英借款本金4166913元并支付利息(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2014年10月19日;以本金4166913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月息2%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1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7917元,由被告山东欧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发布时间 |
2017-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名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2550949907Q |
登记机关 |
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2669号万基商务公寓1701室(住宅作为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