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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1********1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泰高新商调初字第0005号
案号
(2014)泰开执字第002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冬静应给付原告江苏鑫石方石业有限公司补偿款10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泰州市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冬静于2013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泰州市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冬静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按补偿款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04-18
发布时间
2015-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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