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1********15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泰高新商调初字第0005号 |
案号 |
(2014)泰开执字第00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冬静应给付原告江苏鑫石方石业有限公司补偿款10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泰州市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冬静于2013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泰州市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冬静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按补偿款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4-18 |
发布时间 |
2015-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