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永正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6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1375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2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衡水永正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借款本金1120万元及利息1916960.6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自2018年1月21日起,以1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03438‰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王俊峰、纪玉田、衡水祥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永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0元,由被告衡水永正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衡水祥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时间 |
2018-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纪玉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63360813934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故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衡德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