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冬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开商初字第00197号 |
案号 |
(2015)泰开执字第00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宝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0172.72元及利息(以240172.72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9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程宝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元;三、被告孔春兰、于冬喜、韩留娣、泰州市鑫泰门窗有限公司、泰州市永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程宝来追偿;四、驳回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1-04 |
发布时间 |
2016-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