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广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1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开商初字第0079号 |
案号 |
(2015)泰开执字第00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3年3月12日的借款本金为150万元,期内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逾期利息及罚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013年3月13日的借款本金为150万元,期内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逾期利息及罚息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泰州鼎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薛洪峰、张广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荣追偿;三、被告泰州鼎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薛洪峰、张广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服务费125934元;四、驳回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094元,由被告张荣、泰州鼎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薛洪峰、张广友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1-04 |
发布时间 |
2015-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