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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维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2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开商初字第00256号
案号
(2015)泰开执字第00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宝军、周翠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程宝军、周翠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100元;三、被告程宝赛、沈维誉、泰州市海陵区林洋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程宝军、周翠琴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3-10
发布时间
2015-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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