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2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开商初字第00193号 |
案号 |
(2015)泰开执字第00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学云、顾扣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282355.56元及利息(以1282355.56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张克意、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学云、顾扣珍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2-29 |
发布时间 |
2016-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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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克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68297518L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迎春东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