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阳朔唐人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321执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梁玉与被告桂林阳朔唐人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唐人街酒店式公寓合作合同》已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被告桂林阳朔唐人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梁玉用作合作经营的位于阳朔县阳朔镇观莲路唐人街酒店式公寓b栋5层521号房屋使用权及房内物品(按原、被告签订的《唐人街酒店式公寓装修标准约定》中的装修标准)返还原告梁玉;二、被告桂林阳朔唐人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玉经营利润2373.6元、违约金3246.7元、免费住宿消费额度补偿7099元;三、驳回原告梁玉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应按本案判决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5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326元,由被告桂林阳朔唐人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俊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1751249974U |
登记机关 |
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阳朔县阳朔镇观莲路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