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静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02********0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开商初字第00263号 |
案号 |
(2015)泰开执字第00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曹晶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汤寒阳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从2015年1月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每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支付5万元,以上合计25万元,余款27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二、如果曹晶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汤寒阳有权按52万申请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主张违约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以52万元为本金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王静文、泰州市海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本院留存一份。六、案件受理费9848元,减半收取4924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694元,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此款汤寒阳已预交,曹晶应负担的4347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迳交汤寒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1-13 |
发布时间 |
2016-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