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5********1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203民初1437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36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玲归还借款本金471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计为964元,从2020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71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60元(原告韦玲已预交),由原告韦玲负担940元,被告赵琼负担1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