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1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1437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3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玲归还借款本金471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计为964元,从2020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71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60元(原告韦玲已预交),由原告韦玲负担940元,被告赵琼负担1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