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01********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开商初字第00220号 |
案号 |
(2015)泰开执字第00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小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期内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朱小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0元;三、被告泰州市高港区双俊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开发区春蕾防护用品厂、韩俊、王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小俊追偿;四、被告石登善以其个人财产在泰州市开发区春蕾防护用品厂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1-04 |
发布时间 |
2016-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