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8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长民初字第053号 |
案号 |
(2014)长执字第00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原告本金2900万元。二、被告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偿还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原告利息、罚息3180333.36元。(利息截止2013年12月16日)。三、被告长治市昂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按担保合同约定对被告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3180333.3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4-10-20 |
发布时间 |
2016-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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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放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400731890596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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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西省潞城市生态经济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