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国京煤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一中民二初字第0106号 |
案号 |
(2016)津01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及至被告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实际清偿日(2014年3月31日前)止并按涉案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律师费183578.47元;二、如被告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第一项,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被告赵赓和被告张瑶纾抵押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侯台碧欣园温泉公寓C区1-1-301-401、天津市西青区侯台碧欣园温泉公寓C区1-1-101-201、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中段南侧奥城8-1-901、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12号清华园2-3-1002、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德恩公寓2-301的五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三、如被告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第一项,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被告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对天津市天津医院16291977元和对天津市人民医院11529786元)行使质权;四、如被告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第一项,被告天津国京煤炭有限公司、被告赵赓、被告张瑶纾、被告天津国津九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上述欠付贷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案件受理费196618元,减半收取 983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309元由被告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国京煤炭有限公司、被告赵赓、被告张瑶纾、被告天津国津九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5-04 |
发布时间 |
2017-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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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宝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68185861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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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通唐公路北侧(产业园区3号路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