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26民初6167号 |
案号 |
(2020)黔0526执1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伍友军、訾鑫怡与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伍友军、訾鑫怡返还购房首付款、代收税费共计328612元及利息(以328612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3元,由被告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950元,由原告伍友军、訾鑫怡承担10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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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光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6560933036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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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向阳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