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84民初3140号 |
案号 |
(2017)苏1084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筱易、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剑欠原告江苏亿邦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013 850元及利息,三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前连带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6%的利率计算);于2017年1月31日前连带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同上);于2017年4月30日前连带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同上);剩余借款本金1 113 85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同上)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连带付清。二、如三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协议第一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已给付的除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年15%的利率计算罚息。三、案件受理费11 980元(已减半收取),由三被告连带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7-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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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陆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66637874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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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邮市界首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