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3民初57号 |
案号 |
(2018)苏1203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支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4月10日,以年利率9%计算;2014年4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年利率13.5%计算;计算利息时扣除已给付利息63517.03元);二、被告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对上述被告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玉良对被告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杨云峰、顾永欣、李晓光分别在2000000元限额范围内对被告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杨云峰、顾永欣、李晓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760元,原告负担760元,被告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陈玉良、杨云峰、顾永欣、李晓光共同负担27000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696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时间 |
2018-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玉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759689421R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虹桥镇新市朝阳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