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54号 |
案号 |
(2016)苏1291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锦宇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95.4475万元及违约金(以295.447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18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玉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759689421R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虹桥镇新市朝阳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