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丽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3********0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10369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4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庞丽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云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庞丽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云信用卡本金27535元、利息和违约金1823.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7元,由原告张志云负担904元,被告庞丽媛负担2323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