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生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32********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大法执字第00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大理州春生医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嘉德瑞克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3699元及该货款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由被告杨生辉对被告大理州春生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2702元,由被告杨生辉、大理州春生医药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5-07-13 |
发布时间 |
2015-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