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6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3民初5924号
案号
(2017)苏0113执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晓荣和张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项黎明借款本金200万元,同时承担自2015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江苏扬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东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项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3-03
发布时间
2017-04-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孔凡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2726639989B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泰州市梅兰东路98号(莲花7号区16幢04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