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恒安医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历商初字第327号 |
案号 |
(2013)历执字第00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曾庆军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三、被告曾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付律师代理费132400元。四、被告曾庆升、曾方圆、曾鹏对上述一至三款确定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山东恒安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中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锦鸿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款确定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3-04 |
发布时间 |
2015-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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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庆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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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23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