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白民二初字第11号 |
案号 |
(2016)吉08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北塑医药包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志君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3587454.13元,(并自2015年2月10日开始以13587454.1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工程款13587454.13元中的11423109.23元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7-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隋广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800771062357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富裕路159号 |